青海建立经营主体注销“服务链” 促进经营主体“新陈代谢”

发布时间:2024-04-27 14:29:37 来源: sp20240427

   中新网 西宁11月7日电(祁增蓓)记者6日从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提升青海省经营主体注销便利化水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日前,青海省市场监管局联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建立市场主体注销“服务链”进一步提升注销便利化水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于11月16日起施行。

图为青海省市场主体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截图。

  《通知》要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通过青海省经营主体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将经营主体注销登记、印章缴销、社保注销、住房公积金销户、医保协议解除、税务清税、报关单位海关备案注销、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等经营主体注销关联业务的具体规定、材料目录、申请表、经办机构联系方式、相关信息化系统网址等对社会进行公示,方便经营主体进行查询或下载,有效指引经营主体办理相关注销业务。

  《通知》明确了经营主体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时,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应统一即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公示期内对经营主体是否存在未结清费用、正在诉讼等情形未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简易注销登记。

  同时,经营主体申请办理一般注销登记时,实行“照税”“照章”“照险”“照金”“照证”“照关”“照医”“照银”注销联动办理,税务部门需将清税信息推送至登记机关的,经营主体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免予提交清税证明;经营主体注销登记后,青海省市场监管局需即时将其注销登记信息和注销登记通知书电子文档推送至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获取经营主体注销登记信息后,可以依法注销行政许可、报关单位备案、解除医保协议;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后视同已提交注销报告,无需另行报送外商投资信息报告。

  《通知》指出,经营主体在注销登记后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公告营业执照作废;对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行为,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后认定存在虚假注销登记情形的,应当撤销经营主体注销登记。

  青海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加大经营主体注销政策的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提升经营主体注销“一网服务”能力,确保《通知》各项措施落实落细,推动实现经营主体注销“一网查询、同步指引、信息共享、联动办理”,促进青海省经营主体“新陈代谢”、结构优化、高质量发展。(完)

【编辑:黄钰涵】